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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无法无据
 
发布时间 2017-09-12

    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无法无据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刘力

      南海仲裁案的实体审理已经结束,国际社会都在关注海牙常设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当然,很多人更担心中国会输掉这场官司。事实上,我毫不怀疑这个结果,否则这场官司就收不了场。但我同样坚信,再怎样精心部署的闹剧终究还是闹剧,冷眼旁观即可,更何况,自始至终,中国的态度都是恕不奉陪,因此,任由仲裁庭和菲律宾玩到最后集体谢幕为好,还是那句开场的话,曲终人散,闹剧也得善始善终。

      简言之,这场仲裁没有管辖权。任何程序推进都始于管辖,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也由管辖迈出第一步,这场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在国际范围内理应毫无自由可言,其裁决理应被禁止承认。

      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下著名的尼加拉瓜诉美国军事与准军事案:1984年4月初,尼加拉瓜将美国告到国际法院(美国对国际法院的信任由来已久,但此案给美国造成了极大心理阴影导致美国退出国际法院至今未重返),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并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美国认为国际法院无管辖权,并为此不遗余力地辩解,例如它提出了集体自卫权并拉来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助阵(这两个国家均为联合国成员国,萨尔瓦多事后还向国际法院申请成为该案件诉讼当事国与美国并肩作战,但请求被法院驳回);但至11月26日,国际法院坚称其对此案具有管辖权;1985年1月18日,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1986年6月,国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美国败诉。

      那么,国际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呢?这就需要看《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以及美国加入该《规约》时的声明,美国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中的任意强制管辖条款,而且声明的有效期是从1946年到1986年,不仅如此,在1946年到1986年间,美国签订了70多个双边、多边条约,均规定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将条约项下争端交由国际法院管辖,期间,美国以原告身份参与的案件有10余起,以被告身份或通过特别协议参与的案件也约12起,其对国际法院依法公正解决国际争端的信心却终于尼加拉瓜案,自此,美国不仅矢口否认国际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还以退出国际法院宣告其任性而为。

      如出一辙,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也需于法有据,即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及中国声明来求答案。《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也是关于强制管辖的规定,为了赢得更多国家对公约的认同,公约允许参加国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对公约中的该强制管辖提出保留,中国2006年加入该公约时即据此声明不接受涉及海洋领土纠纷、海洋划界及历史性权利等争议下的强制管辖。

      此外,关于南海问题,中国早在加入《海洋法公约》之前,在2002年就与东盟国家(包括菲律宾)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立了对话和磋商原则,即以务实合作为根本,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议。

      而今,菲律宾一方故意绕开领土、主权、海洋划界这些措辞,以《海洋法公约》条款在南海争议中的澄清和确认问题提出仲裁请求,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规避中国所做排除管辖的声明,也直接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平解决争议的承诺。

      如果说尼加拉瓜案中美国辩解国际法院无管辖权有些智障,同时我们赞誉国际法院有作为有担当,那么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的“战术”略有高明,仲裁庭则沦丧为这一战术的傀儡。

      抛开主权、领土,南海争端有什么?技术战略再高明,也禁不住透视或揭开面纱,其狼子野心也不言自明。对比尼加拉瓜案,中国声明的管辖权无效再明白不过了。

      无管辖权,无判决,程序公正第一步始于管辖,中国不应诉是对的,即使做出不利裁决,中国也决不妥协。那些以为此裁决将实质性改变南海局势,或者迫使中国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作出让步的,可以继续梦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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